一卡通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信息科技大学
校园一卡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校园一卡通系统”(以下简称校园一卡通)是加快我校数字化校园建设,提高学校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为确保校园一卡通安全稳定运行,规范校园一卡通的管理与使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网络管理中心下设校园卡务中心,在小营校区、健翔桥校区、清河校区设分卡务中心,作为校园一卡通管理的分支机构,负责校园卡管理、信息管理和有关咨询,校园卡应用管理所涉及的财务工作,校园一卡通及其相应设备的维护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学校各有关业务单位应配合校园卡务中心,提供相应的信息支持。
第四条  全校各单位应协助校园卡务中心在校园卡管理与使用过程中,核实相关人员的有关信息,确保持卡人身份信息的真实性。
第五条  校园一卡通IC卡(以下简称校园卡)为非接触式射频卡,具备身份识别、电子钱包、市政交通一卡通等功能,且可以与北京银行借记卡绑定进行自助圈存。
第六条  校园卡所有权归属北京信息科技大学。未经学校同意,校内任何单位不得制发具有身份认证、金融功能或查询功能的卡片。
校园卡所具有的公交功能需遵守市政公交一卡通的有关规定,有关校园卡公交功能方面的业务由市政公交一卡通管理部门受理。
校园卡有关北京银行借记卡相关业务由北京银行受理。
第七条  校园一卡通及其相应设备为学校财产,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自觉爱护,按照要求加强管理和保养。凡破坏校园一卡通及其相应设备,影响安全运行的,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  校园卡的发放                
 
第八条  校园卡分为教师卡、学生卡、校园临时卡和校园消费卡。
教师卡和学生卡封面印刷持卡人的姓名、部门和照片等信息,首次发放时由卡务中心统一免费发放。
校园临时卡和校园消费卡封面不印刷持卡人的姓名、部门和照片等信息,申请办理时需填写校园一卡通申请表,经审核批准后,由校园卡务中心发卡。
第九条  教师卡、学生卡具有身份识别与电子钱包功能。教师卡发放对象为本校在编教职工、离退休教职工,教师卡有效期为教职工人事关系在校期间。
学生卡发放对象为本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具备公交功能)、取得正式学籍的在职研究生、取得正式学籍的成人教育学生以及经国际交流合作处确认的留学生(不具备公交功能),学生卡有效期与学制一致。教师卡、学生卡有效期终止后转为校园消费卡。
第十条  校园临时卡(不具备公交功能)发卡对象为本校非在编的合同制工作人员和教职工亲属等。合同制工作人员,由聘用单位提供证明,本人申请并持有效证件,办理校园临时卡。该类校园临时卡有效期为劳动合同终止当日。
教职工亲属,由教职工本人申请,持本人及家属有效证件,以及亲属关系证明,办理校园临时卡。该类校园临时卡有效期同教职工本人校园卡,原则上每位教职工只能办理两张家属使用的临时卡。
来校访问、交流、讲学、作业等短期工作的校外人员或需要使用学校资源的、可以办理校园临时卡。由所涉单位出具证明,本人申请并持有效证件办理。该类校园临时卡有效期为相应的在校服务或工作时间。
办理校园临时卡,按规定缴纳20元押金。
第十一条  校园临时卡收取押金,退还时卡能正常读取信息,且卡面完好无损,退20元押金。若有损坏,押金不予退还。
第十二条  校园消费卡(不具备公交功能)仅具有消费功能,特定区域内使用时需遵守相关规定,卡有效期为三年。校园消费卡在办理时收取20元工本费,办理后不予退卡。
 
第三章  校园卡的使用
 
第十三条  校园卡遗失、被盗,应及时挂失,通过校园圈存机、语音电话、上网进行挂失;也可持有效证件到校园卡务中心挂失。
校园卡挂失3个工作日后,可持有效证件到校园卡务中心补办新卡。补办新卡,办理具备公交功能的校园卡收取工本费32元,不具备公交功能的校园卡收取工本费20元。
第十四条  校园卡可在安装了校园卡终端的场所使用其身份识别与电子钱包功能,同时受各子系统管理部门相关规定约束。
第十五条  因特殊原因,在校园卡有效期内需要终止使用时,需由持卡人所在部门出具证明,由卡务中心办理校园卡销户,并出具退款证明,到财务部门退还校园卡内余额。
第十六条  校园卡持有人可自行在校园圈存机上设定消费密码和消费限额。每个自然日累计消费金额不超过消费限额的,不使用密码,超额使用时需要输入消费密码。
第十七条  校园卡一般不得透支。如因技术处理等原因造成透支,校园卡务中心有权向持卡人追索透支款项,并冻结卡片使用。持卡人在清偿透支款项后,方可恢复正常使用。
第十八条  校园卡持卡人可以使用现金充值、自助充值。采用自助充值的持卡人,到校园圈存机上与北京银行借记卡绑定,实现银校转账。因校园卡绑定的北京银行借记卡丢失等原因造成的个人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  教师卡、学生卡、校园临时卡、校园消费卡自发卡之日起在有效期内,若无法使用,且卡面完好,发卡机构免费更换。否则,需要交纳相应工本费办理新卡。在办理新卡时,原卡收回,余额转移到新卡中。
第二十条  校园卡务中心接受持卡人咨询、查询、挂失、投诉,对发生交易的校园卡提供电子对账单等服务,对持卡人关于交易和财务情况的查询与更正要求,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二十一条  校园卡仅限本人使用,禁止转借或出租;一旦发现校园卡使用者非持卡人本人,各终端使用单位有权扣留,并上缴校园卡务中心。
第二十二条  校园卡务中心授权有关单位,在校园卡持卡人不遵守本办法时,没收其校园卡,并由校园卡务中心取消持卡人持卡资格。
 
第四章  校园一卡通管理
 
第二十三条  校园卡务中心负责校园一卡通及其设备的维护,各使用单位负责对所用设备(网络和终端设备)进行辅助维护。
第二十四条  校园一卡通运行和设备维护费由学校专项经费支持。
第二十五条  校内所有需对在校人员身份进行识别的业务系统要与校园一卡通进行对接,成为学校校园一卡通的组成部分;学校所有面向学生的服务性收费单位要使用校园一卡通进行管理和经营,成为学校校园一卡通的商户。
第二十六条  商户在使用校园卡设备时要规范操作,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出现异常情况时,要及时通知校园卡务中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校园卡务中心和其他相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细则,规范校园卡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北京信息科技大学校园一卡通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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